国潮才是最潮!中外学者剖析东西文化吸引力之变******
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阚枫)“国潮才是最潮,华流才是顶流”,这句中国年轻人常挂嘴边的网络流行语能折射出,近些年来,东西方文化吸引力的悄然变化。日前,来自中国和伊朗的学者在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中,剖析了东西方文明交往中,东方文化的自信回归。
“我年轻的时候,还能听到很多老年人将煤油叫洋油,火柴叫洋火,‘洋’字代表了一种我们说不出的洋气感,这其实就是文化吸引力。”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边疆研究所所长邢广程说。
邢广程表示,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交往,必然会产生文化撞击,强势文化对弱势文明构成吸引力,近代史上的中国长期闭关锁国,文明进程落后于世界。一方面,国民产生了一种不自信或者很自卑的文化心理。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国人出现崇洋媚外的文化心理,“土”和“洋”之间形成强烈心理反差。
文化心理变化源于发展水平提升。邢广程说,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把握住历史机遇,实行全方位的改革开放,中国不仅在经济水平上获得长足发展,在科技、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成就,随着国人更深度地融入世界,人们对西方的认识也更深入、更客观。
“现在我们常说‘平视世界’,从文化角度解释,就是我们可以更客观地将西方文化作为一种和我们平等交流的文明载体来看待,东西文化吸引力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多向的。”
邢广程说,从过去的“仰视”到如今的“平视”,支撑这种心态变化的最主要因素就是中国崛起,40多年来,中国尝到了改革开放的甜头,尝到了全球化的甜头,尝到了文明互鉴的甜头,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而文化自信的程度越高,中国也更有理由也有义务为人类文明做出更多中国贡献。
西南大学伊朗研究中心主任冀开运表示,近500年来,西方殖民主义者在全球范围内侵略剥削,不少古老文明备受压制,不过,这一过程客观上也促进了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觉醒,主动积极地学习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结合自身文化特征,探寻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现代化道路,这个过程本身也说明了中华文明开放包容的特质。
长期从事东方艺术研究的伊朗艺术研究院助理教授、东方部主任纳思霖表示,强调保护自己的文化、语言和文明,但这不意味着封闭,不同文明之间应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密切交往。
“文化自信的回归是个很好的提法,其实,我们现在常说的美国文化,历史不是很长,只有几百年,甚至都无法称之为文化。中国、伊朗都有几千年深厚的文明积淀,应该让更多年轻人了解东方文化。”纳思霖说,现在的东方应该更有自信将更多东方文化用创新的形式传播到其他国家,促进世界文化交流。(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