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预制菜产业联盟”龙头 将有效供给粤港澳大湾区******
中新网南宁12月30日电(黄令妍 黄赟)广西农垦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谭良良30日在预制菜新品发布会上介绍,将尽快建设好“广西预制菜产业联盟”产业发展龙头,着力构建富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打造预制食品产业发展原料生产、产品研发、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市场交易五个中心,有效供给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市场。
广西是中国重要的“果园子”“糖罐子”“菜篮子”“鱼塘子”,水果、秋冬菜、优质鸡等产业规模稳居全国第一,渔业经济总产值突破千亿元大关。首批由30家单位发起的“广西预制菜产业联盟”今年8月成立,将抢占产业发展“新风口”。
图为预制菜品展示。 黄令妍 摄近年来,广西打造了诸如“桂字号”“广西好嘢”“桂垦良品”“助农珍优”等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农产品品牌,培育了甘家界柠檬鸭、柳州螺蛳粉、桂林豆腐乳、阳朔啤酒鱼、陆川扣肉、巴马香猪、合浦黄记月饼等一批桂味佳肴;建成了柳州螺蛳粉小镇、桂林米粉产业园、北海海洋产业园、南宁市农业高新区等一批预制菜产业园区;形成了广西农垦集团、北投集团、农投集团等一批领衔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行业龙头,进一步夯实预制菜产业基础。
据介绍,创建于1951年的广西农垦集团建设有糖料蔗、生猪、水果、蔬菜、茶叶、奶牛等十大基地,生猪产业在良种繁育等领域掌握核心科技,供港活猪占香港市场20%以上。充分依托各类原料基地优势,结合广西轻工院的研发技术,广西农垦集团已自主研发推出扣肉、牛腩煲、螺蛳鸭脚煲、乳鸽、油茶等各式预制菜产品。该集团将大力研发新品、不断完善渠道、提高供应水平、适应市场需要,建成有效供给全广西、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的预制菜头部企业。
图为预制菜品展示。 黄令妍 摄广西毗邻东盟,是预制菜产业国际化的理想平台。2022中国—东盟预制菜产业发展大会9月在广西南宁召开,来自国内外的350多家企业参会,现场签订预制菜产业投资合作项目38个,总投资200.5亿元。广西还将出台预制菜产业系列指导文件,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引导作用,切实推动形成空间布局合理、集聚效应明显、产品种类鲜明的预制菜产业集群。(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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